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日分別公布了新的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73.10元。這一數額比去年的346.75元多了26.35元。
國家統(tǒng)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97379元;日平均工資為373.10元。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總臺央視記者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