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院供圖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蒙永山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2年7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蒙永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蒙永山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職務提拔、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2萬余元。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蒙永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蒙永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插手司法活動,部分涉案財物未能追繳到案,依法應當從嚴懲處;蒙永山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供述絕大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構成自首,其所受賄賂中有100萬元系未遂,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記者:劉奕湛
監(jiān)制:張越
編輯:王宜玄、周喆
實習:高陽、趙躍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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