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題:聚焦興奮劑違法“背后的黑手”
——體育法學專家談“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新華社記者林德韌
繼涉興奮劑違法被寫入最新刑法修正案后,近日其罪名被正式確定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專家強調,這一罪名直接指向運動員“背后的黑手”。
首都體育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韓勇表示,此規(guī)定針對助推性、教唆性興奮劑違法行為。她表示:“妨害興奮劑管理入刑并確定新罪名,為依法嚴厲打擊涉及興奮劑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據(jù),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國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鮮明立場,是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會長、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原司長劉巖認同韓勇的觀點,他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是中國在反興奮劑斗爭中邁出的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為嚴厲打擊妨害興奮劑管理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韓勇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誘惑,以及興奮劑使用的隱蔽性,反興奮劑的斗爭將是長期、艱巨和復雜的。她認為,在同興奮劑的斗爭中,僅僅依靠行政處罰、行業(yè)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賽等紀律處罰手段規(guī)制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是有效的,失去參賽機會對運動員是極大的懲罰。對于教練員等相關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體育組織的處罰無法產生真正的震懾力。國際奧委會曾經表示,未來反興奮劑斗爭的焦點之一是鼓勵政府更為有效地打擊違規(guī)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韓勇特別強調:“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規(guī)制的并非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一般由體育組織利用行業(yè)規(guī)則來管理,國家并不介入。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適用的主體主要是教練員、隊醫(yī)及其他相關人員,其表現(xiàn)為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明知運動員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
劉巖表示:“哪些比賽屬于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此類比賽的預選賽或資格賽是否也屬于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還有待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進一步規(guī)定。”
韓勇強調,刑法是反興奮劑的最后手段。反興奮劑工作仍然要加強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青少年運動員的教育,使運動員意識到興奮劑濫用的危害,從而能夠主動抵御興奮劑的侵蝕。
劉巖認為,體育法學學術組織及其會員應當在反興奮劑領域多做工作,特別是在法律法規(guī)宣傳,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教育,反興奮劑法律與規(guī)制研究,紀律處罰及其聽證,體育仲裁等方面做出更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