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
被公安機關拘留,
心急如焚的女兒
卻想靠“硬關系”
把人“撈”出來。
花錢就能從局子里“撈”人,
如此神通廣大,
究竟是“大人物”
還是“大騙局”
......
自稱有“硬關系”,花500萬能從局里“撈”人
小李的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為了把父母“撈出來”,小李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吉某,吉某自稱有硬關系,并以“案情復雜”“疏通關系”“取保候?qū)徑?rdquo;等理由先后向小李索取“活動經(jīng)費”500萬元,承諾只要錢到位人就能放出來。
然而,吉某并不認識什么“大人物”,在收到小李的錢款后,她找到王某,并按王某要求支付288萬元,其余款項截留。王某聯(lián)系陳某等人,花費86萬元作為活動經(jīng)費及取保候?qū)彵WC金等,其余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一個月后,小李的父親因為不符合逮捕條件被取保候?qū)?,母親則被批準逮捕并移送審查起訴,此時,小李仍然相信吉某可以把她的母親“撈”出來。直到二審小李的母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她才發(fā)覺被騙,多次聯(lián)系吉某要求退款無果后,小李最終向警方報了案。
法院: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吉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且構(gòu)成共同犯罪,故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吉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及十二年,每人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因小李出資委托二被告人意圖通過不正當手段擾亂正常的司法活動,該行為具有違法性,故法院判決沒收吉某違法所得220萬元、王某違法所得202萬元,上繳國庫。
二審期間,吉某主動繳納部分罰金,自愿認罪認罰,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他維持一審判決結(jié)果。
法官提醒
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褻瀆,司法的公平正義不容干預。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警惕,當心“請托型”詐騙,在表達訴求、爭取合法權益時務必走法律途徑,切勿輕信托關系、走后門等說辭,防止落入詐騙圈套,落得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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