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充滿敵意、極其不負責任、毫無學理依據(jù)的惡意評審,卻要了斷一個優(yōu)秀青年學者的學術生命。試問,這合理么?”
日前,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呂德文在署名文章《“惡意評審”如何評價和運用?基于武漢大學一篇博士論文評審意見的分析》中表示,“本人指導的一篇博士論文,遭遇了惡意評審。這篇評審意見違背了學術評審基本原則,與評審者所展現(xiàn)出的學識有限,水平不足以承擔如此嚴肅的學術評議工作相比,其評審態(tài)度之傲慢、判斷之武斷、標準之主觀,讓人嘆為觀止。”
5月12日,上述呂德文署名文章發(fā)表在武漢大學中國鄉(xiāng)村治理研究中心微信公眾號“新鄉(xiāng)土”等賬號上,引發(fā)輿論熱議。
5月13日下午,武漢大學社會學院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關于呂德文教授文章反映問題,學院已經知曉并介入。“學校有申訴機制,因為關系到學生的切身利益,我們學院已經介入并先向學校反映了這一情況。”
呂德文在前述文章中表示,學術評審是學術生產機制的核心制度,已廣泛運用于成果發(fā)表、項目評審、職稱評定、人才評價等領域。近年來,為避免人情干擾,雙向盲審(評審者和被評審者均匿名)制度被廣泛使用。但是盲審制度也制造了惡意評審現(xiàn)象,這已經嚴重影響了學術評價的公正性,評審人的合理權益,侵害了學術創(chuàng)新。
讓呂德文“鳴不平”的這篇博士論文題目是《縣域社會中的商人群體及其經營行為——基于陽縣的田野調查》。他所引述的匿名評審意見對這篇博士論文的總體評價是:不合格,不同意答辯。
其中,評審意見否定了該論文的選題,認為“商人涉及各行各業(yè)、不同規(guī)模的經營類型,選擇一個細分行業(yè)進行研究就不容易了,還覆蓋幾十萬人口的縣域全體商人、覆蓋不同時代,選題過于宏大,非常難駕馭”。
在呂德文看來,學位論文的選題,既可以是宏觀問題,也可以是中觀問題,還可以是微觀問題,其合理與否,和論題是否宏大、是否容易駕馭沒有任何關系,只和研究可行性有關。這一評價既違背了學術評審的科學性原則,也違背了創(chuàng)新原則。博士論文是青年學者的第一個正式作品,創(chuàng)新性是關鍵要求。論文選題“難駕馭”,恰恰說明選題具有前沿性和研究難度,具有創(chuàng)新性,應該肯定而非否定。
評審意見認為,“雖然論文篇幅很長,看似工作量飽滿,筆者仍然認為這不是一篇知名學府、文科見長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應有的質量。”
在呂德文看來,這一評語可謂是誅心之語。公正、公平、客觀評價是學術評審的基本原則,學術評審不受作者身份、學術地位、研究機構等因素的影響。在一個成文的學術評審意見中,公然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將學術作品評價和對作者所在單位的看法建立因果聯(lián)系,甚為罕見。
評審意見還認為,“(論文)分析框架的學理性和創(chuàng)新性不足,研究方法不夠規(guī)范,研究結論也過于宏大,博士論文的理論貢獻不足”,提出了十條待商榷或可完善之處。
呂德文表示,非常遺憾的是,這十條并不是以“商榷”語氣出現(xiàn)的,幾乎都是以反問和質問的口氣提出來的。這說明評審者既缺乏學理素養(yǎng),也缺乏客觀性原則,充滿主觀傲慢。評審者沒有完整履行評審責任,未提出哪怕一條完善建議。
另外,呂德文在文章中提到,學術評審的客觀性原則要求學術評審應當客觀公正,不受個人情感和利益的影響,依據(jù)事實和證據(jù)進行評價。評審者應當避免主觀臆斷和武斷評價,尊重學術研究者的努力和創(chuàng)新。評審專家要避免偏見,不受學術流派等因素影響。惡意評審最重要的表現(xiàn)便是偏離了客觀性原則。
他舉例稱,評審意見提出:“論文沒有提出一個悖論性的經濟社會學研究問題,論文題目只有經驗,缺乏概念和理論,各章標題的學理性也不夠強。”“類型化分析中,各類別應該是邊界清晰的。很多商人同時涉足不同時代的諸多行業(yè),簡單按年代分類,科學嗎?”
就此,呂德文表示,在社會學論文中,論文題目和章節(jié)標題是按照經驗事實來編排,還是按照理論概念來統(tǒng)攝,并不是一個明確規(guī)范。在學術實踐中,這兩種做法都有。論文標題沒有使用核心概念,并不等于論文沒有理論發(fā)現(xiàn),更不等于沒有學理性;在社會學研究中,群體研究是一個極有傳統(tǒng)的研究領域,代際和年代的劃分也是通常的分類辦法。從論文的文本看,這一劃分符合經驗邏輯,也做到了經驗內部的結構呈現(xiàn)。
評審意見還提出,研究方法部分,抽樣依據(jù)是什么?個案的編碼號是怎么來的?論文中引用的楷體資料,究竟是田野日志,還是個案訪談?筆者認為似是而非,規(guī)范、嚴謹?shù)纳鐣茖W研究不是這樣操作的。
呂德文則稱,論文在研究方法中交代,這是一篇質性研究,是田野研究,其工作量完全足夠支撐起論文。論文采用的是個案研究方法,在代表性問題上一直有不同的解決方案,論文在研究方法中亦有合理交代,“抽樣”并不是定性研究解決代表性問題的常規(guī)方法。但評審意見仍以“抽樣依據(jù)”問題來質疑論文的科學性,說明評審者對個案研究方法的理解實在是淺薄,評審能力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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